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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补偿,后征收”是原则 违背可拒绝

信息发布者:y18056269926
2018-12-20 12:46:24

山西省某村村民张先生在十几年前,通过合法手段先后办理了当地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相继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16年,张先生从县政府的文件中得知因实施“A”路改造道路建设,对张先生房屋所在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收。


2017年张先生收到了《■■市人民政府为实施A路改造道路建设涉及收回B大街以南,中心街以北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该份文件公示于当地报纸、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收地专栏,张先生对此做了证据记录。


该《通告》告知各有关单位和住户,市政府决定收回张先生所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单位和住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带有关土地手续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交回的,将予以注销。


面对行政机关如此强横的态度,张先生知道,消极拒绝征收不可能产生丝毫效果。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纠纷。遂聘请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专业拆迁维权团队为其维权。


律师对案件沟通后发现,这份《通告》违背“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存在严重违法情况。于是协助张先生对《通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市政府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诉讼过程并没有预期顺利,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地市政府在此次征地过程中发布的《通告》合理合法,未能实际开展补偿工作的原因在于该项目现在处于中止状态。律师认为当地市政府在作出通告前必须落实补偿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随后,张先生提起上诉,不料,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在律师的协助下,张先生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的需要,市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且市人民政府至今未听取张先生的陈述申辩,不符合正当程序要求。故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和一审法院的判决;并确认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中有关收回张先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律点评】


一、先补偿后搬迁,无补偿可拒绝征收


本案的焦点主之一是被告是否遵循了“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针对国有土地征收,国务院专门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原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规定,严格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为什么“先补后拆”?这是给对拆迁后补偿款落实状态存有疑虑的被拆迁人吃了颗定心丸,避免房屋被拆却拿不到补偿款甚至‘拆了旧房没新房’的局面。


本案当中,市政府在补偿事宜均未落实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违背了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今后如因道路建设改造实际使用张先生相应土地,张先生有权主张以实际使用土地时的土地市场价值为基准进行补偿;张先生也有权要求先补偿后搬迁,在未依法解决补偿问题前,张先生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根据正当程序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将该决定书面送达行政相对人。


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正当程序原则保障的是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通过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使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防止偏听偏信,确保程序与结果的公正。


而相对人只有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以及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之情形下,才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陈述与申辩,发表有价值的意见,从而保证其真正地参与执法程序,而不是流于形式。本案中,市政府自始至终没有向张先生送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书面决定,也没有告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的任何事实、理由和依据,更没有听取张先生的陈述和申辩,取而代之的是仅仅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收地专栏以通告的形式公示了收回张先生土地。


【典型意义】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过程中,履行程序是对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要求,但是,在一些地方的房屋拆迁中,违背国家征收原则,损害被征收人利益的现象并不鲜见。


律师提示广大被拆迁人,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在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征收方即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充分保障被征收人享有的参与权,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因征收导致的种种矛盾,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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